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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定要知道年检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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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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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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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教育、证书年检以及继续教育抵扣学分的相关事宜。小K简单整理了些会计从业证年检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参考。


问:会计证年检和会计证继续教育到底怎么回事?

答:会计证年检就是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局对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登记。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所以,年检会计证主要是检查会计人员有没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暂时分不清楚概念的人员可以把二者当成一回事。



问:我该从哪年开始会计继续教育?

答: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应该从发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发证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举个栗子:我的会计证上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我该什么时候继续教育呢?答案是从业2015年开始参加2015年度的继续教育,到了2016年再参加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问:我忘记了上次年检怎么办? 

答:由于有部分刚考证的学员,不太懂会计证年检政策,还有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致使忘记会计证年检,怎么办呢?比如:某同学的会计证是2013年发的,错过了2015年上半年的会计证年检,也不知道要继续教育,该怎么补救呢?正确的做法是先把2014年度继续教育补上,然后再参加2015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最后在2017年上半年一起补参加年检!上期有没年检的,不补前面的继续教育是通不过检查的!


问:我该怎么参加继续教育啊? 

答:现阶段,财政局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形式现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接受会计类培训机构培训,发的财政、人社厅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一种是参加财政局认可的网上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从网上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

年检:

翻看你的会计证,上面有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前去地方财政局办理即可。如果你的会计证没有有效期,请咨询你们当地财政局,有可能你那里取消年检了。对于取消年检的地方,要关注一下财政局的网站,遇到换证、资格延续的时候财政局会发通知。

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