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4-3229684

【专家讲堂】你已经触犯了法律,当你虚开增值税发票时!

来源: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8 15:56
浏览:
1349

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发票有哪些规定?相关案件又是如何判决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华,原供职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多次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6月29日在会计家园和大家分享了发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课程,并对多个案例做了详细分析。

错过课程的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小编把课程内容回顾整理出来给大家了。课程视频也已经同步上传了到会计家园专家讲堂(http://www.uu.com.cn/hall)。


危害税收征管罪分析

刑法规定 

第三章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主要罪名: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 虚开发票罪;

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 非法出售发票罪;

10.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案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A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高某为减少税负决定让其他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高某先指使A公司财务部经理被告人张某与北京B公司(已注销)财务人员付某具体联系,由付某签署虚假的购销合同并按张某提供的产品名称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高某安排公司财务部、供应部、质控部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制作虚假的入库单以报账。从1999年至2002年,北京B公司共为被告单位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839.423577万元,进项税款合计人民币412.565794万元已全部由被告单位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另外,A公司还多次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向广州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被告人高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高某决定让其他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公司财务部、供应部、质控部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被告单位A公司共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张,进项税款已全部由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可见,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高某个人行为,A公司多个部门员工均知道此事,而且还相互配合完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更重要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最后均由A公司受益,违法所得归A公司所有,故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被告人高某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以下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一般说来,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当上述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便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高某、张某是以被告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被告单位A公司。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的内涵: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自己虚开:

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金祥公司在没有取得肖某某、刘甲、王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肖某某、刘甲、王甲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三个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及开设银行账户,并实际控制。在经营过程中,金祥公司在与肖某某、刘甲、王甲三个个体工商户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账目上分别登记金祥公司与该三个个体工商户交易,并以三个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到钟山县国家税务局钟山分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05份,金额180,552,325.04元,税额5,416,569.78元,价税合计185,968,894.82元。

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成某通过帮助他人向某些公司销售钢材获得每吨10-15元回扣或者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6%-7%的开票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受票方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协助多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份,价税合计493  4822.96元,其中税款71 7025.57元。二审判决,被告人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追溯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案例一:被告人张钰在经营管理宏兴公司、东盛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收集的农牧民个人身份信息虚构从岗西、聂康等村或扎某、石某等人处收购皮张的事实,为宏兴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862.07万元,税额总计112.0691万元。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数量较大,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一: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承租本市某公寓,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26日,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搬运的纸箱内起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7份及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当日,民警在公寓内起获了打印机、税控机、电脑等物,并将返回该地点的李某某抓获,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钥匙31把。经鉴定,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68份系伪造、票面额累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余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真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二人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亦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与二被告人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风险防范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刑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2、学会拒绝;

3、要经常与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