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预缴将至,总被误读的“税前扣除”会带来哪些稽查风险?!
- 来源:
- 畅捷通好会计
- 作者:
- 螺丝刀
- 发布时间:
- 2018年07月0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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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8年6月6日,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已近一个月,财税届对此公告的内容反应非常激烈。 不少财税实务工作者认为28号公告是很接地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例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这句话,被很多人解读为“应税项目支出可不凭发票扣除” “纠正以前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错误”。 对此我表示: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 我要说的是:从《企业所得税法》到后来的各种“通知”“公告”“意见”,压根就没有过“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
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我们也能找出至少以下这些经常发生的企业支出,都是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
“五险一金”支出 |
资产的折旧、摊销扣除 |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支出的土地出让金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境外购买货物、劳务 |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金和代征的费、金 |
而其余需要凭发票才可税前扣除的项目,都是对于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还包括营业税)应税项目支出而言,所以28号公告在扣除凭证方面,至少明确了以下3点: 1、税前扣除凭证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 2、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了“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3、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并不是发票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第一点中的三个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01 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02 合法性=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补充:来源合法中的“对方有资格开具”在28号公告第九条实质上做了硬性规定:有资格开具发票,就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后文会解读)。 ▲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超过年息36%的民间借贷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 03 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 类似于“真实性”中的各种业务、凭证的匹配。而实际上“关联性”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从而很难正确把握。 所以:发票,一直就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在以票控税的环境下,发票永远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 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公告第九条的上半句话,明确了获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强制性。 例如:企业从银行办理业务被扣除的手续费等支出,在营改增之前,一般是无法获取发票的,只能凭支出凭单列支并税前扣除。而有了28号公告第九条这上半句话,若企业无法从银行这样的“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实际业务支出的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侧面印证了“税前扣除凭证”原则中的“来源合法”性,有资格开具发票,就必须开具! 而公告第九条的下半句话,明确了两种可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就是无资格直接开具发票的对象为: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这,等于是28号公告用排除法确定:只要是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的经营户,就不适用这两种情形,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仍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时,我想到很多企业都会问的一个问题:是否今后从菜市场个人手中采购公司食堂所用的食材原料,就不需要凭去税局申请的代开发票,就可以抵扣啦? 我的回答是:对,不需要了。 可以用收款方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满足“零星经营业务”,也就是单次500元以下;其次凭证上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预计过不了多久,您就可以获得菜市场所有菜贩子的身份证号了。 例如: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440301xxxxx,支付项目:马铃薯X斤,金额300元。 所以,文章开头那样的税前扣除凭证的误读,会导致无尽的税务稽查风险,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环境下,应获取发票而未获取发票,是很容易被金三系统注意到的。 其实,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各位财务朋友也会逐渐的遇到, 例如:员工报销差旅费或者交通费时,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PDF文件(如下图),财务能正确迅速识别吗? 乍一看,这张发票是住宿费,员工拿来报销,应该做入“XX费用-差旅费”,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而实际上这张发票的真容如下,它是一张不折不扣的交通费发票,员工因为交通费超标,所以把交通费改为住宿费来报销,这样的改票,会让企业稽查风险大大增加! 看完以上两张“真假美猴王”似地发票,财务人员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餐饮发票改成住宿费发票是否存发生在你的企业?员工在4月份报销一张住宿费发票,6月份拿同样的电子发票再重复报销一次住宿费是否存在? 要知道,出现这样的问题,审核不严的锅,可不会有老板帮你背。 正常的避免方法,是登录《国税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可是查验一张发票,需要填写这么多信息,手上那么多发票,岂不是需要专门聘请一个人来从事查验发票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来使用的软件,每月仅理票、录入日记账,录的头晕,录完日记账,还要录入发票、做凭证,经常在电脑前做账,得了严重的颈椎病”。 ——某会计 畅捷通“好会计”,作为会计行业云财务的“新式武器”,只需要其中的“发票管理”功能,就可以解决以上报销发票验真+业务发票做账的所有麻烦。 好会计移动端直接扫描发票二维码,1秒取来国税查验平台数据,再也不怕零散报销发票的验证啦。 点击看大图 好会计电脑端,发票可以一键取票或用扫码枪批量扫码录入,往来业务的进销发票,轻松准确获取,还能智能判断,批量生成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收到认证过期预警、测算进项提前控制税负! "使用‘好会计’,会计不加班,职业无风险,颈椎病也好转啦”。 ——某使用“好会计”的会计业务真实 1.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签订前的一些邀约、备忘,正式文本,合同履约能力与生产量) 2.购进与销售环节运输匹配 3.库存与实际购进的票据上数量、金额匹配 4.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5.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 实际支出
(实际支付)银行单据(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等) 第三方支付记录 形式合法 开具凭证的内容、时间、对象等 来源合法 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从对方取得的,对方有资格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