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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你听说了吗?汇算截止日要到啦!

来源: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8 15: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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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已经到了,今年汇算的截止日是2016年5月31日,为了避免申报高峰,提高申报效率,小编给大家整理几点注意事项,也建议大家尽早申报,避免错过截止日。 


问题一:哪些企业要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年度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手续。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也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问题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如何计算应补退税款金额?

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具体到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年度申报。在厦门市内跨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比如总机构在思明区,在海沧区设立分公司,只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其海沧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

问题三:汇算清缴的截至时限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汇算清缴具体如何申报?

 (一)准备阶段

为保证年度申报的顺利进行,纳税人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纳税人应对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管理方式分为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事中备案类税收优惠

(1)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前,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事前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要注意《年度申报表》附表相关优惠栏次填报的享受金额应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报的优惠金额一致,否则将不予通过。

(2)事中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时享受的税收优惠。目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

(二)申报阶段

做好准备工作后,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5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1.申报表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史上最复杂的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新申报表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启用。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现行政策,修改了其中的部分申报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是2014年修订版年度申报表。纳税人可登录我局网站的办税服务栏目的表征单书下载子栏目下载申报表。

2.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或办税大厅征收柜台进行2015年度申报。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所以要提醒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所得税政策和年度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准确填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小提示: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怎么办?


纳税人可重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到办税大厅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网上申报不支持二次申报。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有误、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才发现年度申报有误、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文转自厦门国税微宣传)